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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最大的风险就是无效,尤其是当你认为有效,而你的合作方知道无效,这种情况下你对签名文件/合同的效力预判差错可能会被坑很惨!

电子合同只能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证明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

首先:电子签名没有固定的方式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其次:部分行业不适用电子签名合同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最后:电子签名的可靠方式有具体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真实身份: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真实意愿: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合同未改: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名未改: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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