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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发展至今,电子签名说起来也不算一个新事物了,但时至今日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仍然遭到部分人的质疑:电子签名可靠吗?电子合同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数据电文能被法院认可吗?小签今天带大家去溯源我国电子签名的法律法规,看看哪些为电子签名“正了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了电子签名的标准

2005年4月1日,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了合法的电子签名标准,并明确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小签说: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由:签名未改、原文未改,且有标识签名的来源、时间等构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可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小签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具备法律效力。

三、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审查的要点。

第二十二条

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小签说:真实的电子数据可作为刑事案件审判的证据,是否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标识,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未被修改等成为审查真实性的重点内容。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可信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2018年9月7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等固证存证手段进行法律确认。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小签说:互联网法院认可真实的电子数据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据,这些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真实性确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认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合法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作为合法的证据类型用于民事诉讼中。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五)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补充说明了电子数据可作为合法的证据类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等相关规范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关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合同有效性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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